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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 薪俸稅

必須由夫婦其中一人申請所有子女的免稅額 。一般來說,賺取較高入息的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不過,如果其中一方是以標準稅率評稅,則由另一方申請子女免稅額會較為有利。

如納稅人、其分居或已離婚的配偶及其他人士就同一未婚子女均有資格申領子女免稅額,稅務局局長會根據各申請人對該名子女的供養及教育作出的貢獻,來決定分攤這名子女免稅額的基准。

如子女符合其他申領子女免稅額所須的規定,無論她的父或母有否正式結婚,他們都可申請這個子女的子女免稅額。

 如你供養一名年滿18歲但未滿25歲的子女,該名子女必須在有關課稅年度內曾接受全日制教育,你才可得到該名子女的免稅額。按你所提及的情況,你的兒子在今年4月至6月曾接受全日制教育,因此可符合資格申請子女免稅額。

在釐訂受供養的父母是否通常居住於香港時,稅務局會考慮他們與香港的社交及經濟聯繫,而可參考的客觀因素包括:

  • 在港逗留日數
  • 在港是否有一個固定居所
  • 在外地是否有物業居住
  • 在香港或外地有否工作或經營業務
  • 其親戚主要在香港還是在外地居住

一般來說,如受養人的父母長期居住於外地,逗留香港日數不多或只作探親性質,即使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證,稅局也不會視他們為通常居住於香港。

 你的受養父母如果不打算繼續在香港居住,只是間中回港探親,他們便不算經常居住於香港,因此不符合申請條件。不過,如你的父母只是間中到內地居住,則仍會視為經常居住於香港,可就他們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

申請「供養父母免稅額」,須視乎你父母親的居住地、年齡和供養情況。如受養人通常在香港居住,在本年度55歲或以上,全年給予受養人不少於$12,000,便有資格申請 「供養父母免稅額」,但不必填上該年度實際支付的生活費。

你是已婚人士,即使獨力支付子女的生活費,亦不可享有「單親免稅額」。根據《稅務條例》,「單親」的意思是指納稅人全年屬單身、喪偶或分居,並且在該年度內曾獨力或主力撫養子女,才可獲得「單親免稅額」。

在覆核申請時,稅局可能會要求申請人提交證據以證明受養人符合申請政府傷殘津貼的資格。如果受養人有向社會福利署申領傷殘津貼,納稅人可提供申領津貼的檔案編號以茲證明。但如受養人沒有申索政府傷殘津貼計劃下的津貼,稅務局會要求納稅人提交一份由公立醫院或註冊醫生簽發,根據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或公共福利金計劃中對傷殘情況的定義而作出的醫療評核報告,以證明受養人在有關年度的傷殘情況符合資格申索政府的傷殘津貼。而稅局也會接受該份醫療評核報告作為符合免稅額的證明。

 外籍人士在香港工作期間所取得的薪金,都需要繳交薪俸稅;但如果符合下列三個條件,便可豁免繳納薪俸稅:

  • 在一個納稅期內在香港連續或累計停留不超過183天
  • 該報酬並非由香港僱主或其代表支付
  • 該報酬不是由外國僱主設在香港的企業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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